9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部分区域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指出,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首府实际,首府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通告指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为:东至科尔沁快速路,北至北二环快速路,西至西二环快速路,南至南二环快速、云中路、滨河南路、银河南街合围的区域。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该通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限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