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酒泉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本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机、摆渡机、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域范围
酒泉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边界范围为酒金路—会丰路以南,飞天路—玉田路(规划)以东,苜场沟路—玉泉路以北,解放路—飞翔路—春光路—祁连路—金泉路以西区域(含以上道路)。
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可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承担应急抢险救灾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