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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可以起吊了” 成了工友催命符

深圳侨报 / 2017-11-15
摘要:7月24日下午3时许,在深圳龙岗吓坑第二工业区,2名工人在大吊车的吊装平台上装卸货物的时候,吊装平台发生倾斜,宝龙街道办称,事故导致工人一死一伤

2017年7月,位于龙岗街道吓坑第二工业区的耀日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计划将公司五楼闲置的机器设备和杂物搬到六楼,以便将五楼出租出去。该项搬运工作辗转发包给深圳市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7月24日开始吊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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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吊车

7月24日下午2时许,深圳市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负责人凌某勇带领吊车司机刘某源、搬运工曾某添、曾某平、叶某福、朱某纯和曾某等6名工人,来到现场准备吊装作业。经过简单商量,工人们按照指挥,两次都顺利地把机械设备从五楼搬运至六楼。时间流逝,1个半小时很快就过去了,按照前两次的步骤,第三次吊装作业也开始了:吊车司机刘某源先将吊装平台升至五楼装卸平台;曾某添等4名工人先用大叉车将设备推到吊装平台的最里面,然后又用小叉车将设备推到吊装平台的前端,期间设备及叉车均未固定在吊装平台上。就在小叉车刚推到吊装平台上时,负责指挥的工人朱某纯竟鬼使神差地通知司机刘某源“可以起吊了”。设备尚未摆放平稳的吊装平台失稳向一侧倾斜,平台上未固定的机械设备及叉车也随之向外滑动,将躲避不及的朱某纯、叶某福撞下5层楼高的吊装平台。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宣布叶某福当场死亡,受伤的朱某纯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专家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装卸搬运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作业而导致的高空坠亡事故。

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工人朱某纯作为此次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未取得起吊信号指挥资格,在人员未离开吊装平台、机械设备和手动液压叉车未牢固捆绑情况下,就下达起吊信号,违反了《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第4.4.11条“起吊零星物件和材料应用吊笼或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的规定,以及《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第4.1.1条“汽车起重机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的规定。二是工人叶某福、朱某纯等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未带安全绳及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在受到滑动设备的碰撞时直接从高处坠落,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规定,还违反了《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第4.4.10条“作业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规定。

引发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深圳市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未制定吊装作业及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二是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聘用未经培训、未取得高处作业及吊装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三是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忽视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导致吊装现场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规定,龙岗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

深圳市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工人叶某福违规操作,在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叶永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工人朱某纯作为此次事故的起重吊装信号指挥人员,在不具备起吊条件下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凌某勇作为深圳市源深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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