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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打招呼”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率先在湖南实行

慧珠汇租 / 2017-11-27
摘要:近日,湖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如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如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如果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有“打招呼”问题而被“打招呼”人事先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打招呼”行为包括:

1、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2、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5、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6、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7、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8、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9、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10、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11、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12、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建监督〔2017〕2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纪委省监察厅〈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0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纪委省监察厅〈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打招呼”行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打招呼”行为包括: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七)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八)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九)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十一)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十二)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被“打招呼人”(指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打招呼”问题而被“打招呼”人事先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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