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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驾驶员无资格上岗,发生事故应否赔偿?

中保网 / 2016-08-18
摘要:甲搬运装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较完善的各类搬运设备和专用装卸工具,能够从事塑胶机、大型冲床、印刷机等重型机械的搬运、移位、定位、安装等服务。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起重机设备吊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案情简介

甲搬运装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较完善的各类搬运设备和专用装卸工具,能够从事塑胶机、大型冲床、印刷机等重型机械的搬运、移位、定位、安装等服务。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起重机设备吊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甲公司受委托,负责一批冲床的搬运定位工作。甲公司职工王某某操作起重机将一台冲床(型号为SN1—110,重9.5吨)一端抬起约60度时,冲床一侧吊链突然滑脱,导致该冲床翻倒致损,最终认定是由于捆绑吊挂不牢导致吊链滑脱。参加本次冲床搬运定位作业的人员共6人,其中,对整个装卸作业负责的装卸工潘某某持有装卸作业证(工种:机械),装卸工陈某等四人持有装卸作业证(工种:人工),而吊车驾驶员王某某没有吊车操作证。

对于本案是否赔偿,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本起事故原因是由于总负责人潘某某过失引起,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王某某不属于合格操作人员,本案保险责任不成立。

一、甲公司观点

(一)事故近因是潘某某过失。

1.潘某某对整个起重作业负责。吊装作业是由潘某某带领多人组成的吊装作业小组分工协作进行吊装作业,有多种具体分工,也有多种工作岗位且其中某些特定岗位需要特别资质证书,而潘某某作为总负责人,确保其分派到每一工作岗位上的组员均符合该岗位的资质要求,是其工作职责之一。

2.作为现场总负责人的潘某某,其工作过失包括他在分派每一岗位组员上的指挥过错,还包括他属下作业组成员的各种实际操作行为过错。

3.潘某某指派无证王某某上起重机驾驶操作起吊重物,当然是潘某某的工作过失。

4.王某某的无证操作行为实为潘某某过失的外在表现之一。

(二)保险责任成立

保险单所约定适用的《起重机吊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在使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吊装财产的损失,以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1.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

本案中,潘某某作为作业总指挥,具有装卸作业证书,属于条款中的“合格的操作人员”,由于潘某某安排人员上的过失,在无证的王某某操作吊车过程中,在捆绑吊挂不牢不能起吊的情况下,贸然起吊导致吊链滑脱造成冲床损坏。潘某某安排王某某操作吊车行为构成“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所以本次吊链滑脱造成被吊冲床损坏,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保险公司观点

(一)事故近因是王某某无证操作

1.本案起重机驾驶员无操作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14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而起重机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作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操作。

2.本次事故近因是王某某违规操作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本案中,在捆绑吊挂不牢情况下,司机王某某贸然起吊,导致吊链滑脱。所以王某某违规操作是本次事故近因。

(二)保险责任不成立

保险单所约定适用的《起重机吊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在使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吊装财产的损失,以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1.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

(1)保险公司因为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造成被吊装财产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操作人员属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即“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是指“合格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合格吊装操作人员”,自然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合格的操作人员在使用……”的内容,“起重机操作人员”——“吊装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是一个渐进的从属关系,那么,“合格的操作人员”——“合格的吊装操作人员”——“合格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就应是一个渐进的包容关系。无操作证的王某某不是“合格的起重机操作人员”,自然不属于“合格的吊装操作人员”,不属于“合格的操作人员”。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吊车驾驶员王某某不持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属于无证操作,不属于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所以不符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故保险人不用承担保险责任。

三、笔者个人倾向于保险公司的观点

但《起重机吊装责任保险条款》中措辞有不严密之处,给了理解分歧。

《起重机吊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在使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吊装财产的损失,以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1、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

1.条款中前面使用的是“合格的操作人员”使用“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的措辞,后面使用的是“吊装操作人员”,前后措辞不一致。

2.条款中对“合格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吊装操作人员”,并未限定为仅指“合格的起重机操作人员”。

3.在起重作业中,作业中常常需要多人协同配合,一般存在指挥者、操作者和起重工等。条款中“合格的操作人员”、“吊装操作人员”具体是指什么,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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