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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预谋诈骗挖掘机 非法占有获刑罚

萧县法院 / 2018-02-02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增多,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现象越来越多。2018年1月29日,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增多,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现象越来越多。2018年1月29日,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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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林”与邢某某签订挖掘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给邢某某10万元现金,剩余的分期付款46万由“张林”偿还,被告人李某作证明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人王某某支付给邢某某10万元后将挖掘机开走,后将挖掘机定位系统GPS拆除且未偿还分期款。邢某某多次电话通知“张林”偿还分期款,“张林”称无钱偿还分期款,后失去联系。邢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询问“张林”信息,被告人李某称无法找到“张林”,不知道其住址。经查实,“张林”真实姓名为王某某,系被告人李某妻子的哥哥。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身份被识破,主动将挖掘机的位置电话告知了被害人,2014年9月29日萧县公安局在徐州铜山区将被骗挖掘机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了挖掘机的分期款,邢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于2014年11月13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以虚假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已归还挖掘机的分期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具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经社区评估,判处缓刑对其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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