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含山男子李某、崔某、胡某、方某因犯盗窃罪(方某户籍为安徽蒙城县,居住在含山县),分别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刑。其中,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崔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方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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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李某伙同崔某、胡某,租用方某驾驶的吊车,先后在含山县昭关镇同发村、和县香泉镇大麻村、和县善厚镇韩桥村等地,趁着夜色盗窃他人工程上使用的12米长电线杆27根。
案发后,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电线杆总计价值38610元。李某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此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吊车驾驶员方某收取李某等人的“运输费”1400元,也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