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叉车只是个远观的庞然大物,跟自己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但是住在厚街的范先生,最近却跟叉车司机打上了官司,说是对方将自己的私家车给毁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5月22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路遇叉车喊进门
司机惹祸后逃逸
2016年11月,范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另案处理),车子被拖进了位于东莞市厚街交警大队扣押车辆保管场等侯处理。
2016年11月23日,范先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委托前妻去领取汽车进行维修,并同时约了4S店工作人员带着拖车,一同前往车辆保管场。取车时,车辆保管场工作人员表示一定要使用叉车搬运车辆才能放行,范先生的前妻不知道如何找到叉车公司,就在这时,她看见马路对面不远处的木业公司内,有一辆叉车正在作业,便通过4S店的工作人员与其沟通。最终叉车进入了车辆保管场,开始搬运范先生的汽车。在操作过程中,因叉车司机韩某自身操作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范先生的车辆翻车,并砸到另外一辆小车。
叉车事故发生后,范先生的前妻报了警,叉车司机韩某当场也承认自身的过错,并同意协商赔偿事宜。但在公安人员到场前,韩某却以购买香烟为由逃离了现场,连留在现场的叉车都无暇顾及。事后,范先生多次与韩某及木业公司联系未果,于是将二者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71471元。
委托还是帮忙?
两被告均拒不认帐
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两层。首先,案发时,被告一韩某进车辆保管场搬运,究竟是范先生的委托,还是只是帮忙?其次,被告二木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案发前,原告范先生的前妻是与韩某达成了口头委托,答应以200元的价格,委托韩某搬运车辆,这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笔录以及证人证言中有体现,并不是在开庭时才伪造的证言。而范先生的车经过检查检验,分别有车头和车尾以及车顶的损坏,其中车头是因为之前的追尾事故,而其他两处损坏均是因为韩某的操作不当而导致,因此被告一韩某应当担责,韩某自己也承认失误,但是事后韩某的态度却一再逃避。
韩某认为,自己当时是过去帮个忙,原告前妻也并没有给他任何报酬,因此双方不能算委托关系。事后逃跑是因为害怕,期间也有打电话给范先生,告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只能赔付几千元,也并不是完全逃避责任。
关于被告二木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一韩某是被告二的员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合同工,韩某与木业公司都是雇佣关系,而且韩某案发时所开的叉车正是木业公司的,因此被告二木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的代理律师认为,无论韩某承不承担责任,都与自己无关。首先,木业公司没有指派韩某去搬运车辆,韩某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职业行为,直到事故后,木业公司才知道这件事情;其次,木业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韩某也没有上缴任何款项,因此事故并非因为韩某工作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
由于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未到场的缘故,该案件还将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